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房屋承租人;租赁期不满二个月的,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