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的检查人员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