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举办音像制品展销等临时性经营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十五日前,向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提出申请。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参加展销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举办音像制品展销活动的,不必另行申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