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木兰溪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域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流域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开展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流域保护和监督。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