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重点生态区位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的联合执法,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