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流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域保护工作。

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定职责落实流域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等规范村(居)民行为,协助做好流域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