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山体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山体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