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山体状况调查、保护规划编制、生态修复治理、应急处置等山体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