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山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