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三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建档工作,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建(构)筑物,应当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对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