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山体保护规划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山体资源保护、统筹山体利用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山体保护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按照规划编制程序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布:(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改的;(二)因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修改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修改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