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组织开展独居、孤寡、困难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