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居家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鼓励居家养老服务就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养老护理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