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基层队伍建设,为有条件的社区(村)配备专(兼)职居家养老助理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