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