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