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制定并实施本县的民族教育规划,推进民族教育改革,决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及招生办法。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