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民族教育工作。

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民族教育机构,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