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