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八条有效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应当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