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自行处置。

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