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自行处置。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