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