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