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