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破损的围挡;

(二)现场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施工工期、占用或者挖掘面积、现场监管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采取顶管施工技术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勘察地下管线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避开其他管线,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时,不得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竣工前,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清理现场,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紧急抢修抢险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同时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