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

建(构)筑物的内外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地下管网,不得擅自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和公共场地。油烟排放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公共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