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道路、通行时段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