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