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安装,验收合格后交消防救援机构使用。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检查,发现损坏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火栓。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