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的分布情况,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方案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