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国家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使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