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