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下列相关活动的,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立露天雕塑;
(五)拓碑、石刻;
(六)采砂、取土;
(七)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八)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有前款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至七项行为之一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