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宁乡市国土、林业、旅游、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建立档案、加强监测、制定专项保护措施:

(一)炭河里遗址、密印寺、张南轩墓(含张浚墓)、何叔衡故居、谢觉哉故居、惠同廊桥、状元易祓墓、裴休墓、毛公桥、何南薰墓、田冲兰花屋场等人文景观资源。

(二)沩山峡谷、香榧林、青羊湖、千佛洞、小龙潭、城大林场、城墙大山、三关门、百叶坡大峡谷、峡溪峡谷、大沩秋色林、千年银杏等自然景观资源。

(三)其他重要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