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二)查处违法占道进行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三)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