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由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