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