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统筹协调、指导服务、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