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和支持,建立健全促进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