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市场联合执法、投诉统一受理等监管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