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植树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