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植树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