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