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