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