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