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