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未移交的,公共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