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及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