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乡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