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乡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