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的经费。各级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