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农业、林业、畜牧、土地、地矿、能源、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