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开发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联户、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收益,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承包者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2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